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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有序开展建筑节能工作

       记者从湖北省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到,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
  外树形象,内提素质。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宣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强制性,并着重培训建筑节能监管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创造条件。 
  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组织规划、图审、建管、房管等多个监管单位的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的落实情况,以及规划、设计、能效测评等关键环节的节能控制情况。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节能试点工作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并加强对已申报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十堰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大力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并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能效测评工作。 
  执行标准,加强监管。为推进十堰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湖北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目标,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标准。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将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将不出具审查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不予备案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按照《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要求,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组织人员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进行专项检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产品将被通报。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还将组织人员对全市在建筑工程进行节能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将进行通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达不到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标准且不认真整改的工程,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建筑节能政策落到实处。9月份,十堰市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厅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实施建筑节能措施。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各项工程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并如实编写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保证设计质量。经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审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设备和照明设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分项工程验收,不符合施工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工程,将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相关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检查工程是否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相关部门不得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以及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