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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华:“国标”怎么制定才合适

  今年7月1日是我国自来水新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在全国强制实施一周年之日。据东方早报报道,南京一家公益机构在前一天公布的调研结果显示,一年来在其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全国77个城市中,仅有10个城市提供了自来水监测数据,而公布106项指标监测数据的只有安徽芜湖和山东潍坊两地。

  说老实话,对报道所述状况,我一点儿也没感到有什么可惊讶的。

  一直以来,我国实施的是1985年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6年底,新版该标准(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考虑到国情,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强制实施)颁布时,媒体上称,“(自来水)新国标的检验项目从原国标的35项增加至106项”,“已经与国际先进水质标准基本一致”。

  就在当时,我在一些会议上不止一次听到相关人士表达担忧:“这个标准在实施后很长一个时段内在许多地方可能还主要起一个昭示作用”,“不能期望会很快发挥规范政府行为和引领产业发展的作用”。如今,77个城市里只有10个提供数据的现状,说明人们多年前的担心绝非无的放矢。

  这些年来,每当碰到环境问题或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往往会纠结于国家标准的水平问题。但事实上,即便我们的国标与国际水平、发达国家的水平“接轨”,问题也远未解决。这里有两个故事:

  其一,1988年,我在出席一次国际环境科学学术会议时,发现当时的苏联和东欧国家对一个有机污染物的环境标准定得十分严,接近当时分析水平可能达到的检出极限。我询问与会的一位波兰同行,就此究竟如何实施监控?他只是朝我诡秘地笑。到1990年代后期,从陆续披露的报道中人们才知道,波兰、捷克和前民主德国部分工业区的环境污染水平已到可怕的水平。当年他们的那个标准,其实是根本没法执行的。

  其二,前些年,北方某省一些企业牵头,动用可以掌控的行政资源,搞了个馒头国标(GB/T21118-2007),当时在媒体上还热闹过一阵子。现在还有谁在记挂这件事?最近我查了一查,发现即使是在当初牵头的企业所销售的馒头上,也没有标识说是按照GB/T21118-2007生产的。

  标准是环境问题或食品安全问题政府监管体系的一个方面,但绝不是全部问题所在。标准水平和检测技术的设定、颁布、实施和监管,首先要求一定的社会理念环境,以及整体的行政监管水平。有效的国家标准,首先要求建立在“可能、可以、必要、必须”的基础上。

  “可能”就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无论是在东部还是中西部,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地县级城市,在硬件和软件配置上是有切实保障可以平滑运行的,或者通过切实努力后可常态运作的。标准的制定必须立足于现实国情,定得太高,无法执行,那就失去了标准的实用性,也嘲弄了法规的威严。“可以”指这个社会的观念水平和所达到的共识程度,还有各地政府部门可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基本的机关架构可为标准实施提供基本的平台保障。“必要”是指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状对相应水平的标准的实施提出了现实的要求。“必须”是说,标准是法规性的技术文件,一旦颁布,必须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